來源:幼教網 作者:越秀區教育局 2017-05-04 11:56:07
廣州越秀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
(2017年)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非本市戶籍人員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工作,維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辦函〔2016〕174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為廣州地區(含十一區縣)以外的來穗人員適齡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不含廣州市政策性照顧借讀生。
廣州市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入學方式按廣州市教育局相關招生報名方式辦理。
(一)適齡子女是指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尚未入學的適齡兒童或當年在讀小學六年級的來穗人員適齡子女。
(二)申請入學年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
(三)凡適齡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條件可申請保障性入學或積分入學并由其符合條件的一方提交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屬同一申請人。
第三條 保障性入學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在我區統籌安排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
(一)現居越秀區并已連續居住滿五年、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累計滿五年并在繳、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用于審核備案
1.申請人及子女的戶籍原本,子女出生證。
2.申請人在越秀區連續居住五年的有效證明。
3.申請人現在越秀區的固定住址證明。
4.申請人需提供滿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勞動合同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個人就業登記證明(用工登記表)并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累計滿五年的證明。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6.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入讀小學需要)。
(二)在越秀區從事消毒站、園林綠化、市政建設、城市管理服務、在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及其下屬街道從事來穗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連續兩年以上、在服務單位繳納社保累計兩年以上并在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用于審核備案:
1.來穗人員申請人及子女的戶籍原本,子女出生證。
2.申請人在廣州市連續居住兩年的有效證明。
3.申請人現在廣州市的固定住址證明。
4.申請人在越秀區相關部門連續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兩年的證明。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6.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入讀小學需要)。
(三)在越秀區居住并獲得“廣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用于審核備案:
1.來穗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子女的戶籍原本,子女出生證。
2.申請人獲得“廣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在越秀區連續居住一年的有效證明。
4.申請人現在越秀區的固定住址證明。
5.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入讀小學需要)。
第四條 積分制入學
不符合第三條保障性入學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以積分制的方式申請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的公辦學位。積分制入學的學位數量視我區公辦學校當年學位情況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而定,并不確保安排學位。
第五條 申請小學一年級積分制入學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在廣州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一年,在廣州市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小學一年級積分制入學:
1.申請人現居越秀區有穩定住所并已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的。
2.申請人現在越秀區工作并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1年(其中一個險種)或以上并在繳的。
申請人根據自身條件,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用于審核備案:
(1)申請人及子女的戶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證。
(2)申請人連續居住一年的有效證明。
(3)申請人的固定住址證明。
(4)申請人需提供滿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勞動合同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個人就業登記證明(用工登記表)并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的證明。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6)申請人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以及與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 申請初中一年級積分制入學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在廣州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一年,在廣州市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初中一年級積分制入學:
1.申請人現居越秀區并已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的。
2.申請人現在越秀區工作并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1年(其中一個險種)或以上并在繳的。
3.具有越秀區公辦小學學籍滿7個學期以上(含7個學期)
(二)申請人根據自身條件,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用于審核備案:
1.申請人及子女的戶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證。
2.申請人連續居住一年的有效證明。
3.申請人的固定住址證明。
4.申請人需提供滿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勞動合同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個人就業登記證明(用工登記表)并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的證明。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6.申請人子女的全國學籍表和廣州市學籍表。
7.越秀區公辦小學學籍證明材料(注明何時入學,越秀公辦小學畢業生需提供)。
8.申請人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以及與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的勞動合同、單位證明。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根據申請類別的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并按照申報流程申報。(見附件)
第八條 申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真實有效,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隨遷子女申請入讀越秀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有關事項說明
(一)連續居住年限的計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辦理或續期居住證的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即“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居住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辦證和續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發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執行:即“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執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3.時限計算至當年8月31日止。
(二)繳納社保年限的計算
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一個險種)是申請的基本條件。社保累計年限按最高繳納月數的險種計算。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年限。凡繳納社會保險時限計算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
(三)關于固定住址和居住證計分的說明
申請人在越秀區的固定住址是其廣州市唯一居住地(適齡兒童父或母的自有房產、租房),并與居住證登記地址相一致,計算居住證積分。
申請人在廣州市非越秀區范圍另自有房產的,應在房產所屬行政區的街道辦理居住證。在越秀區租住地辦理的居住證不納入積分計算。
除適齡兒童在越秀區居住地為父或母的自有房產外,其余情況均需提供該居住地為小孩及其父和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證明(家長可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打印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信息)
(四)如符合積分制入學條件報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出現積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當年學位計劃的情況,依次按照以下項目次序進行錄取:1.居住證年限積分高者;2.社保年限積分高者;3.計劃生育積分高者。若最終排序仍相同,則通過抽簽確定錄取名單。
(五)如符合積分制入學條件報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出現積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當年學位計劃的情況,依次按照以下項目次序進行錄取:1.越秀公辦小學學籍積分高者;2.居住證年限積分高者;3.社保年限積分高者;4.計劃生育積分高者。若最終排序仍相同,則通過抽簽確定錄取名單。
(六)申請辦理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1年,在實施期間如相關政策、法規變化,按具體情況修訂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 公布試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越秀區教育局和越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申請小學一年級保障性入學、積分制入學程序及積分制計算方式
2.申請初中一年級保障性入學、積分制入學程序及積分制計算方式
3.越秀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申請辦理流程圖
4.越秀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材料一覽表(小學)
5.越秀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材料一覽表(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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